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职业健康 / Occupational Health
时机: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意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可续依据。
法规:《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时机:所有企业每年一次
意义:对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定期进行检测并做出相应评价。
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时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三年一次
意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定期或不定期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时机: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意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法规:《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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